新环保法施行后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8-12-3 7:52:21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这起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过去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太高了。”福建省顺昌县党组、代院长甘代兴,曾是南平市中级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也是我国新环保法施行后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主审。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正式施行。这天,一起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在南平市中级法院立案受理。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两家长期从事环保公益活动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和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被告则是4名福建籍和浙江籍。

  原告称,2008年7月,被告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未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造成植被严重。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年6月,被告还雇用挖掘机到矿山边坡处开并扩大矿山塘口面积。

  2014年7月,延平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3名相关人员判处徒刑。“刑事处罚不代表免去企业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清除葫芦山矿山采石处现存设备及废石,原地恢复其的林地植被。

  南平市中级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15日和6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10月29日作出一审宣判,判令4名被告在5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等,恢复被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3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损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的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

  “作为新修订的环保法施行后全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和全国首例法院立案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的判决生效,对之后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身为有着3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的老法律人,甘代兴对于这起案件感触颇多,“该案的审理不仅对公益诉讼主体的条件进行了规范,还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让判决结果更加专业,并对那些肆意环境的人提出,让社会看到司法在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新环保法施行前,污染环境和生态的案件屡禁不止与违法成本过低有关,不少企业宁愿受罚也不愿守法。近年来,国家对环保越来越重视,总体来说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环境也是越来越好。”甘代兴认为,如今环境追责越来越严格,只有环保意识高、社会责任感强的市场主体,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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