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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2018年消费年账单出炉受理消费者投诉13349起

※发布时间:2019-3-16 3:12:31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记者昨日从惠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我市2018年消费年账单日前出炉:去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349起,为消费者经济损失2044.98万元,查处消费者权益违法案件2311。

  据统计,商品类投诉受理9116起,数量居前五位的商品依次为日用百货1983起、交通工具1424起、家用电器1137起、食品1079起、通讯器材890起。服务类投诉受理4233起,投诉居前五位的依次为非现场购物936起、住宿服务489起、居民服务448起、餐饮443起、修理服务326起。

  日用百货消费投诉最多。其中,服装、鞋帽、家具依然是商品消费投诉的高发点,存在邻家小妹让我欲罢不能质量缺陷、标签标注不规范、“退、换、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随着互联网进一步普及并且迅速发展,网上购物已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方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非现场购物侵权高发。互联网购物服务投诉集中在商品质量良莠不齐、虚假宣传消费、虚设抽、虚假促销、付款安全存在隐患、七日无理由退货执行不到位等。

  日前,记者从惠州市金融消费权益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了解到,12363热线历年受理量呈增长趋势,数据显示,去年我市市民金融消费咨询投诉仍然集中在银行业。

  惠州金融联合会提供的数据显示,2018年受理的咨询投诉业务集中分布在银行业。其中,银行业咨询投诉646单,占比80.6%;保险业咨询投诉54单,占比6.7%;证券业咨询投诉1单,占比0.1%;其他行业咨询投诉101单,占比12.6%。

  从投诉内容来看,2018年,银行业账户类、贷款类、网点服务类投诉居前3位。其中,银行业账户类投诉占比最高,占银行业投诉的36.7%,主要集中在信用卡和储蓄卡业务,约占此类投诉九成比重。包括开卡激活、营销推广、卡片使用、息费定价、销卡销户等几大方面。其中,开立卡片被其他业务、卡片收费及标准未提前充分告知、卡内资金盗刷、信用卡逾期遭受恶意催收等投诉较为常见。

  贷款类投诉占比也比较高,达到35.9%,投诉主要涉及房贷业务,投诉内容以房贷放款时长纠纷最为突出,占房贷投诉总量比达57.6%,且大部分集中发生于2018年上半年。此外,贷款类投诉主要内容还包括:贷款利率遭银行单方面上浮、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证领取问题、房贷律师费及其它费用纠纷。

  另外,理财产品收入未准时到账、消费者存款“变”结构性理财产品、银行涉嫌未清楚告知银保产品属性、银保产品退保收益金损失纠纷等中间业务类的投诉也不少。

  保险方面投诉最多的是财险类,主要涉及保险定损及赔付方面的纠纷,内容包括:车险实际赔付金额低于定损金额、人伤事故医疗费用赔付标准争议、车辆出险不能自行选择维修地点、车辆续保保费上浮倍率过高、车辆维修质量不过关等。

  寿险类投诉内容主要包括:退保保费到账时间长、意外险赔付金额纠纷、业务员未及时取消自动续保致客户保单被扣费等。

  征信类投诉主要涉及银行业机构,内容包括:征信个人信息录入有误、征信报告存在未经授权的银行查询记录、已按时还款征信却出现逾期记录、征信ID登记为临时身份证致无法打印征信报告等。

  另外还有其他类投诉,占比也达到了4.2%。投诉对象主要包括小额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P2P网贷平台,投诉内容有贷款利率畸高、贷款被收取高额断头息或中介费、逾期还夸催收、消费者在网贷平台投资诈骗等。

  市民刘先生在网上订机票,但发现其A银行的信用卡在有额度的情况下交易不了,当下致电信用卡客服,客服却告知刘先生,若刘先生想继续使用信用卡,就必须将之前已消费的额度进行分期,才可以使用信用卡,对此刘先生认为,卡里还有额度,现在要求客户强制分期非常不合理,故致电联合会投诉。

  经联合会与A行核实,关于刘先生提及的分期问题,并非是银行强制要求,由于风险数据识别以及刷卡行为断定刘先生套现特征明显,其中表现于其大额甚至满额且次数单一的整数消费,且几乎在一个POS机上刷卡。故根据A银行《信用卡监管以及领用合约》采取关闭客户的人民币透支消费功能,进行管控措施,客户办理分期是为了缓解客户短期内的还款压力,与关闭人民币透支消费功能无关。

  银行表示客户存在消费习惯异常,若客户存,可提供相应消费情况说明,以及消费小票,经核实若属实,可给予小额消费权限最高不超过5000元,用于满足客户日常正常消费。

  消费提醒:根据国家刑法第196条,信用卡套现是恶意透支行为,属违法犯罪,如果套现金额达5000元以上,就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联合会表示,信用卡套现增加了我国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对于持卡人个人而言,信用卡套现行为也给自己带来极大的风险,银行应该加大宣传教育,在全辖广泛宣传违规套现风险点、危害性,充分提醒持卡人相关义务及注意事项,以准确、简短、明了的方式向消费者做好风险提示。同样,金融消费者应该树立契约意识,正确使用信用卡,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持卡人的义务。

  2018年8月20日,市民邓某发现其名下的银行借记卡遭他人在广西来宾市使用跨行ATM机实施盗刷,损失金额共计19000元。邓某在收到扣费短信通知后立即向客服挂失、到就近银行网点进行有卡取款、向当地报警等手续,但后续与当地银行网点多次沟通未果,故向涉事银行惠州分行发送律师函,要求银行全额赔付。

  本次纠纷经涉事银行主动申请,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方便当事人进行面谈,组织双方到当地网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综合纠纷双方提供的材料及意见,认为:1.盗刷事实成立。对邓某卡片实施伪卡盗刷时,涉事银行未有效检测异常交易状态并作出止付,涉嫌未充分履行存款人资金安全义务;2.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与各类安全认证介质,凡使用密码或者其他安全指令进行交易,均可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伪卡盗刷需获知账户密码及相关个人信息,消费者对于是否尽妥善个人金融信息义务,其本人无法提供实质予以说明;3.基于用卡安全考虑,人民银行及涉事银行在邓某盗刷事件发生前,均有公告提示金融消费者应将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目前邓某由于自身原因未更换卡片,一定程度上为提供了实施伪卡盗刷的机会。综上,纠纷双方需承担一定责任。

  经调解员耐心协调,双方最终达成由涉事银行补偿50%损失金额的一见,并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并成功向城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消费提醒:联合会提醒,银行卡能被复制、盗刷,必定是泄露了卡号和密码,两者缺一不可,所以金融消费者在银行卡使用过程中应做到卡不离开视线,并留意刷卡过程有无异常,密码不得交由他人使用,保管好刷卡结算单,以方便核对。

  “银行芯片卡能有效降低卡片被复制的几率,金融消费者应及时到银行网点更换。”同时,联合会表示,金融机构也应加大相关的风险提示交易和宣传引导力度,协助金融消费者降低因个人失误操作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

  朱先生已连续2年在A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今年5月他打算不续保了,就致电告知保单经办业务员。业务员表示会为朱先生取消续保,让其不用再理会保单。但朱先生8月1日却收到银行发来的保单续费扣款信息,故投诉业务员客户,希望保险公司能退还保费。

  经联合会核实,朱先生的该份保单勾选了“自动续保”选项,由于经办业务员没有及时引导朱先生到柜面办理取消自动续保,所以系统自动扣费续保。现A保险公司同意为朱先生退保,但因为该份保单当时是朱先生就职的私人企业统一为员工购买的,保险合同批量移交给了企业管理人员保管,目前朱先生已离职,所以其从未持有保险合同,只能先到柜面办理保单挂失并等待7天后才能退保。朱先生认为购买保险时,A保险公司未将保险合同交付给自己,应负主要责任,故不愿意亲自到柜面办理保单挂失。最后,A保险公司员工主动上门为朱先生办理业务,得到客户的谅解。

  消费提醒:联合会认为,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销售流程管理,在金融消费者投保后,要及时将制作好的保险合同交付给金融消费者,并且需建立保单签收回执等机制确保保险合同的送达。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知悉金融消费者有退保意愿时,应详细告知金融消费者退保业务的办理方法,如引导其到柜面退保,切不可为了挽留客户,而对金融消费者的退保申请敷衍了事、置之不理。

  如果您消费纠纷想要讨回损失,或者遇到了消费陷阱商家迟迟不肯解决,请拨打12345。必要时,消费者还可拿起法律武器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