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被告人刘小龙等人贩卖毒品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皖刑终字第0007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平聪,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被告人刘小龙等人贩卖毒品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皖刑终字第00071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平聪,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小龙,男,因盗窃于2003年8月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又于2006年4月26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良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伟生,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钊,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炜,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2日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时洋,男,因涉嫌犯窝藏毒品罪于2011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2011年11月29日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伟生、陈钊、王炜、刘小龙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朱平聪犯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黄时洋犯窝藏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池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小龙、朱平聪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时洋在青阳县承包工程时认识了被告人刘小龙,之后介绍被告人陈钊和刘小龙认识。陈钊获悉刘小龙需要从外地大量买进冰毒用于贩卖,遂与刘小龙商定帮助其联系冰毒货源。2010年12月,陈钊获悉被告人李伟生可以搞到冰毒后,就联系刘小龙,问其是否要货(冰毒),刘小龙要求先看货再决定。同年12月22日前后,李伟生携带冰毒与陈钊、王炜等驾车从福州市赶到青阳县,见到刘小龙后,李伟生将带来的冰毒拿给刘小龙试货,刘小龙试货后认为冰毒质量不好,没有购买,同时双方谈好下次有质量好的冰毒时再要。
几天后,李伟生联系到新的冰毒货源,李邀陈钊再次到青阳找刘小龙。2010年12月29日晚,李伟生、陈钊、王炜驾车从福州出发,途中,李伟生按照事先与毒品上家的约定,在黄山市区先下车入住宾馆,等候前来送冰毒的人,陈钊、王炜继续驾车前往池州。
2010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朱平聪在云南省昆明市接到了“发哥”(另案处理)电话,“发哥”让其30日晚乘飞机到四川省成都市,朱平聪到达成都后,“发哥”让其31日晚乘飞机送一行李箱到安徽黄山,并承诺事后给其5000元钱报酬。朱平聪在成都机场从阿龙(另案处理)手里接过密码行李箱后,打电话给“发哥”,问箱内装的是什么,“发哥”让其不要多问,朱平聪怀疑箱内藏有非法物品,但仍然携带行李箱乘飞机到黄山。31日晚,朱平聪到黄山后,“发哥”在电话里告诉朱平聪行李箱内装有毒品,同时告诉其李伟生的联系电话。朱平聪联系了在黄山等候的李伟生,二人见面后,一同携带毒品从黄山乘出租车到池州市区与陈钊等会面。
31日下午,陈钊、王炜、黄时洋在青阳县城与刘小龙见面,当晚四人在一起吃晚饭时,陈钊告诉刘小龙冰毒可能于当晚送到。晚饭后,陈钊、王炜、黄时洋返回池州市区陈钊的租住房。次日凌晨三四点左右,李伟生、朱平聪携带冰毒赶到陈钊租房处,李伟生、陈钊、朱平聪、王炜将冰毒进行了称重、分装。之后,王炜开车将朱平聪送到皖江大酒店住宿。
2011年1月1日上午八九点钟,陈钊、李伟生再次将冰毒称重、分装。陈钊将部分冰毒用一个锡纸包及小塑料袋装好放进自己的挎包内,将另一部分冰毒让黄时洋藏到其租房的衣柜里,黄时洋遂将该冰毒藏在衣柜里的陶制砂砵内。随后,李伟生、陈钊、王炜、黄时洋一起下楼准备去找朱平聪,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陈钊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分别用锡纸包和小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晶体,同时从其车辆后备箱中查获锡纸、电子秤、塑料吸管等贩、吸毒工具,从陈钊的租房中查获陶制砂砵内的疑似冰毒晶体和塑料瓶盖内的少量疑似冰毒晶体。随后,公安人员在皖江大酒店将朱平聪抓获,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发现少量疑似冰毒晶体。
陈钊挎包内锡纸包中的疑似冰毒净重199.19克,挎包内26袋小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晶体净重337.96克,租房中陶制砂砵内的锡纸包和塑料饭盒内的疑似冰毒晶体净重分别为256.06克、12.72克,塑料瓶盖内疑似冰毒晶体净重0.46克,经检验,上述疑似冰毒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自2009年开始,刘小龙就从他人处购买冰毒用于自己吸食,并在青阳县城区贩卖,且曾经雇请董玉华(另案处理)为其送毒品;其中,贩卖给窦道旺的冰毒货值4万元,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根据其卖出的最高单价每克1500元计算,折合贩卖冰毒数量为26.6克。2011年1月1日中午,公安人员在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刘小龙的租房内将其抓获,并在其租房内查获42个小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晶体,从其驾驶的铃木牌摩托车后备箱内查获14袋小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晶体,同时查获其用于贩卖毒品的电子秤、小塑料袋、帐本等物品。刘小龙租房内查获的疑似冰毒晶体净重为18.65克,摩托车后备箱内查获的疑似冰毒晶体净重为6.89克,经检验,上述疑似冰毒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重记录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伟生、王炜、黄时洋、陈钊后对陈钊的租住房及汽车勘验、检查情况,提取疑似冰毒毛重862.2克,电子称1个,锡纸1卷,吸毒工具2套。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称重记录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小龙后,对其租住房进行勘验、检查,提取帐本7本,电子称3个,锡纸1盒,疑似冰毒56袋。
3、现场检测报告单证实,六被告人尿检均为阳性。证人刘敏(吸毒人员)等检测也为阳性。
二、鉴定结论
1、青阳县质量监督技术所称重证明证实,从陈钊的比亚迪车中、陈钊租房瓶盖中查获的冰毒净重537.61克,陶钵、塑料饭盒内查获的冰毒净重268.78克。从刘小龙铃木摩托车后备箱、挂衣橱塑料盒内查获的冰毒净重25.54克。
2、安徽省公安厅物证检验报告、池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李伟生、陈钊、刘小龙等处查获的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含量情况。具体如下:被告人陈钊挎包内锡纸包中的疑似冰毒净重199.19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3.65%。陈钊挎包内26袋小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净重337.96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9.75%。陈钊租住房中陶制砂砵内的锡纸包和塑料饭盒内的疑似冰毒净重分别为256.06克、12.72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80.25%和82.75%。塑料瓶盖内疑似冰毒晶体净重为0.46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9.75%。从刘小龙租住房内查获的疑似冰毒净重为18.65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0.5%。从刘小龙铃木牌摩托车的后备箱内查获的疑似冰毒净重为6.89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80.8%。
三、书证
1、调取证据清单、宾客帐单、预付金凭证、旅客住宿登记单、旅馆业信息查询系统下载资料证实,2010年12月31日晚,朱平聪入住黄山屯溪锦江之星旅馆619房间,零时许离开。李伟生12月30日晚入住黄山市杭州假日酒店,12月31日晚入住屯溪锦江之星旅馆619房间。陈钊、王炜2010年12月31日入住青阳如家宾馆。陈钊2010年12月23日入住池州市皖江大酒店。王炜2011年1月1日登记入住池州市皖江大酒店。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各被告人处扣押比亚迪汽车一辆、疑似冰毒、吸毒工具、帐本等,从持有人胡静(刘小龙之妻)处扣押人民币50000元。
3、刘小龙处扣押的帐本七册,内容为人名(或绰号)后记录有一串数字,其中有部分能辨认出系本案部分证人(吸毒人员)的姓名或绰号;其中一页上载有本案证人之一窦道旺出具的金额为一万元的欠条与窦道旺证言内容印证。
4、登机牌证实,朱平聪2010年12月30日22时50分由云南机场登机飞往成都,31日晚上19时20分由成都飞往安徽屯溪。
5、利群香烟包装纸一张,记录的数字证实,朱平聪记录的毒品重量800余克,与朱平聪、李伟生、陈钊、黄时洋等人供述一致。
6、房屋租赁契约证实,郝美丽将房屋租赁给陈钊,吴英佰将庙前路163号平房租赁给刘小龙。
7、户籍证明、池州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下载资料证实本案六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8、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云南省杨林监狱释放书证明书(存根)、四川省会东县公安局噶吉派出所证明、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苏)劳决字[2006]第45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实:2007年5月2日朱平聪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2月28日释放。刘小龙2003年8月因盗窃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4月26日因盗窃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四、物证
密码箱、挎包、陶制钵、电子称、锡纸等贩、吸毒工具及帐本七册。
五、证人证言
1、胡静(刘小龙妻子)证言证实,她知道刘小龙吸毒,并曾看见刘小龙称冰毒装在白色小塑料袋里,讲是别人要玩。从他们租房搜查到的毒品是刘小龙前几天从外面拿回去的,她背包里的钱是刘小龙这几天陆陆续续放进去的,别人还他的,他讲还债。她发现刘小龙经常接到电话就出去,并讲有人要玩毒品,她就知道他贩毒了。刘小龙有一辆黑色豪爵踏板摩托车,2010年秋,他将他哥哥的红色铃木摩托车借来骑了。2010年12月30日晚,她和刘小龙在青阳一家饭店和三个外地人一起吃的饭,有个人个子较高,身材中等。
2、董玉华证言证实刘小龙长期贩毒,他曾经帮刘送过冰毒。
3、荣杰证言证实,2010年2月份他开始在刘小龙处购买毒品,共二三十次,后来赊账,大概还欠刘6000多元钱,刘应该记了账。前后共在刘小龙处买了一万多元冰毒。
4、陈东东证言证实,2009年七八月他开始在刘小龙处买冰毒吸食,用了二万多,还欠12000块钱,共花了32000多元。
5、王剑证言证实,2010年六七月他开始从刘小龙处买毒品吸食,刘小龙自己送了几次,还有一次叫他人送货的,共买了五六次冰毒,每次都是1000元钱的货,收到货后当场付钱。
6、洪少峰证言证实,2009年二三月他开始从刘小龙处买冰毒吸食,买了有30000多块钱冰毒,还欠小龙6000左右冰毒钱,是刘小龙或华子(董玉华)送的冰毒。
7、刘敏证言证实,2009年6月他开始吸毒,主要从刘小龙处拿货,打电话给他,付了三四千元,还欠四五千元,刘小龙骑深色踏板摩托车,有时自己送,有时让别人送。
8、夏绍军证言证实,两三个月前他开始在刘小龙处买两次冰毒,每次300元,0.4克。听讲一位叫华子的为刘小龙送货。
9、李文证言证实,2010年夏天他开始吸毒,在刘小龙那买了4000多元钱的冰毒,还欠1000元冰毒钱,购买毒品都是电话联系,刘小龙和华子(董玉华)送的冰毒。
10、窦道旺证言证实,他在刘小龙处买了4万多元钱的冰毒,刘小龙请了华子、大亮送。2009年付的现金,2010年欠账,2010年10月对过一次帐,欠刘小龙10000元,打了欠条。
11、孙向刚证言证实,2010年5、6月他开始吸冰毒,从刘小龙处买了五千多冰毒,还欠4600元冰毒钱。
12、倪冬庆证言证实,2010年6、7月他从刘小龙处买了二万多元的冰毒,有时没钱,在刘那记个账,还欠刘有一万多元。
13、江兆亮证言证实,2010年2、3月他开始吸食冰毒,从刘小龙处买了三万元钱的冰毒,还欠他七八千元钱,刘小龙有账。
14、王立峰证言证实,2010年5月他开始从刘小龙处买冰毒吸食,总共花了五六千元。
15、洪刚证言证实,他在刘小龙处买过两次冰毒,一次给了300元,还有一次300元是赊账的。
16、方飞证言证实,他吸食的冰毒都是从刘小龙处买来的,约买了6000多块钱的冰毒。
17、王进证言证实,2010年1月他开始吸毒,从刘小龙那里购买了不超过4000元的冰毒,共十几次。
18、朱成武证言证实,他多年前开始吸毒,在刘小龙处大概买了20多次冰毒,每次1克。只付了五六次钱,剩下的刘小龙记账了。
19、施文虎证言证实,2008年11月他开始吸冰毒,从刘小龙处拿了三五次货,2010年12月28日,他和杨来保凑了500元在刘小龙处买了冰毒。
20、陈力证言证实,他在刘小龙处拿冰毒,借给刘的5000元钱拿货抵掉后还记账欠了7000多元。
21、孙华松证言证实,他去年上半年开始吸食冰毒,第一次吸的就是从刘小龙处买的冰毒,300元钱的,陆陆续续买了1000多元,共三四次。
22、李刚证言证实,刘小龙是卖冰毒的,他在刘小龙处买过五次,三次300元的,两次500元的。
23、袁青松证言证实他听陈力讲刘小龙是卖毒品的。
24、汪青华证言证实,2010年3月吸食过两次冰毒,都是刘小龙自己送的货。
25、芮建军证言证实,2009年下半年认识刘小龙,从刘小龙处买了五六千元的冰毒,还欠五六千元冰毒钱。
26、周伦琴(黄时洋妻子)证言证实,她在2010年12月下旬和黄时洋一起搬到陈钊在池州市长江中路国家电网旁的一个小区租的房子。12月31日晚上,黄发信息讲陈钊来池州要工程款,要在房子住几天,当晚她带小孩到宾馆住了,黄讲他在房子陪陈钊,没去宾馆。
27、吴英佰证言证实,他将蓉城镇庙前路平房租给了杨田黄泥村的刘小龙,其看见袁青松去租住房玩过几次。刘小龙有两辆摩托车,一辆踏板摩托车他妻子骑,自己骑红色跨式摩托车。
28、郝美丽证言证实,2010年9月她将房子(池州市长江中路交通局宿舍楼4单元407室)租给了福建人陈钊。
六、辨认笔录
吸毒人员施文虎、刘敏、李刚、洪刚辨认出贩卖毒品给其的“小龙”即为被告人刘小龙,吸毒人员刘敏、李刚辨认出为刘小龙送毒品的董玉华。
七、被告人供述
1、李伟生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8月他在福州吸毒时认识了陈钊,并在一起吸毒,十几天前,陈钊说安徽这边缺货,要200克以上,他就说问问看。过了三四天,他联系到毒品后,就告诉了陈钊。后朱平聪打电话给他,让他在黄山等货。12月30日,他和陈钊、王炜一起开车去安徽,他在黄山先下车了,陈钊和王炜直接去了池州。次日晚上,朱平聪打电话说到黄山了,他们见面十几分钟后,一起打车去池州和陈钊会合。陈钊开车接到他们后一起到了陈的租房,当时房间还有黄时洋在睡觉,后来黄醒了。进房后,朱平聪从李伟生的背包里拿出冰毒,是用透明塑料袋装的一袋冰毒,外面还用锡纸包着的。陈钊和朱平聪将毒品进行称重,陈钊称,朱平聪记录,他和王炜、黄时洋在吸毒。朱平聪在称完后打了一个电话给别人说了称重结果,后朱被送到宾馆休息了。次日早上,陈钊又将毒品进行了称重、分装,陈钊将包好的冰毒放到自己的背包里。后陈钊就喊他们走,陈背了那个装冰毒带密码锁的包,下楼上车后被抓住了。
另证实,他在2010年圣诞节前到青阳来过一次,他和陈钊、王炜到刘小龙家,拿出一袋冰毒给刘尝了一下,刘讲冰毒不好,他们就走了。1月1日早上,他听陈钊讲货太多,要还一部分给朱平聪,陈钊以前讲过,池州这边人要200多克冰毒。
2、陈钊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下半年,他在福州吸毒时认识了李伟生,知道李能搞到毒品,就打电话问刘小龙要不要货,刘要先看货,后联系李伟生带货到青阳去了。2010年12月22日,他和王炜、李伟生等人从福州到青阳,去了刘小龙家,刘试货后说不好,没要。两三天后,李伟生通知他搞到新货了,要再去青阳找刘小龙。12月29日晚上,他们一起从福州出发,李伟生在黄山屯溪下车接人,他和王炜先到池州。31日,在青阳一家饭店,他和王炜、黄时洋以及刘小龙一家人一起吃饭。他对刘小龙说:“货(冰毒)大概晚上会到。”刘说怕货又不好,搞得不好意思。他说没关系,不好再退掉。次日凌晨1点40左右,李伟生打电话说到池州了,他开车去接李伟生,见到李时,李背着一个包,朱平聪带了一个拉杆箱。他们一起到租房处后,朱平聪把拉杆箱留在了车上,李伟生背着包。在房间里,他看到包打开后,里面有锡纸包的冰毒,李伟生用勺子把毒品放在香烟盒做的纸盒子里,他把盒子放到电子秤上称,朱平聪就用圆珠笔在香烟纸上记账。称的过程中秤的电池没电了,朱平聪建议用火烧电池,他们就边烧边称,把重量称完,总数好像是817克。称完后,朱平聪当场打电话给他老板,好像说:“我已经到了,请放心,总的817。”李伟生怕朱为难,说:“没关系,我打电话跟你上司说。”朱平聪说:“没事,没事。”李伟生跟朱说要的冰毒的数量可能在200克左右,因为刘小龙只有5万元货款,李伟生说如果刘不要就带回福建去。后王炜开车将朱平聪送到宾馆休息去了。早上7点多,他和李伟生、黄时洋、王炜开车去吃早点,王炜又去买了电池,回到租房给电子秤装好电池后,李伟生装袋,他称,10克装了10袋,15克装了15袋,后来嫌装小袋慢,就用锡纸包了两包,一个200克,一个200多克。称好后,王炜带来了黑色塑料袋。他们把准备还给朱平聪的200克放在黄色的布袋里面,并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好放在他的挎包里。剩下的大概200克毒品用红色塑料袋装了,还有用水果盘称剩下的一起倒在饭盒里,饭盒也放在红色塑料袋里。因为黄时洋个子高,他就让黄帮忙把红色袋子包着的冰毒放到隔壁房间门上的柜子里。出门时,李伟生对他讲,毒品太多了,要还一部分给朱平聪,装了570多克在他包里,准备还给朱。黄时洋藏在出租房的200多克毒品准备卖,刘小龙要多少就卖多少,剩下的李伟生带回福建去。事先也和刘小龙讲好了,五万块钱的货,每克400。
3、刘小龙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9月,他在青阳县城开始贩卖冰毒,10月认识黄时洋,黄又把陈钊介绍给他认识,陈和黄都吸毒,并讲他的冰毒品味不行,问他要不要好的,他答应了。11月一天,陈钊拿了一小袋冰给他(二十几克),他给钱,陈没要,因为陈借他钱没还,也从他那拿过冰。陈钊走后,他把冰分成50袋左右,放在柜子里藏起来,放了十几袋在摩托车后备箱。12月,他把小袋冰按200元、400元每袋卖给别人,其中“大兵”买了两袋,每袋300元,王剑拿了一小袋,没给钱,剩下的全被扣押了。从他家查获的帐本,一部分是以前借钱的账,有一部分是买冰毒记的账。从他这里拿一次冰多少钱,他把数字记下来,本子上记得名字都是从他手上拿过冰的。
另证实,案发前八九天,陈钊和李伟生等人到青阳他的租房,拿出10克冰毒准备卖给他,他吸过觉得品味不好没要,并把自己的冰毒给了一小袋让他们回去做样品。2010年12月31日晚上,陈钊叫他到青阳吃饭,当时还有黄时洋和陈钊的驾驶员,吃饭时,陈钊讲有货带过来,当晚就到了,要是好就买点。他答应了。
4、朱平聪供述证实,2010年12月29日晚上,“发哥”打电话给他,让他从昆明到成都去有事做。30日晚上他坐飞机到成都。打电话给“发哥”,“发哥”让他将一个行李箱送到安徽黄山,讲机票已定好,并表示送完给他5000元钱回家过年。31日,他从“发哥”安排的人手上拿到密码箱,锁着的。那人还给了他一张身份证,名字叫黄星瑜,让他到了安徽用这个身份证。拿到行李箱后他打电话给“发哥”,问里面装的什么,“发哥”说不要多问,他当时感觉箱子里可能有什么东西,但机场安检时,什么事情都没有。12月31日22时左右他到了黄山机场,打电话给“发哥”,“发哥”告诉他箱子里面装的是毒品,说等一会有人将东西拿走,让他打电话跟那人联系。后“发哥”发短信告诉他收货的人的号码,他打电话给了收货人。一二十分钟后,收货人来了,是在福州认识的李伟生。李伟生到他住的宾馆后,就把箱子拿出来调了密码(发哥没有告诉他密码)。李伟生把箱子打开后,从侧面的夹层里面拿出一个用复写纸包着的包裹,里面是用透明塑料袋包着的冰毒。后李伟生就将自己的背包打开,拿出了一个黑颜色的纸盒子,里面有电子秤、锡纸、小塑料袋和小剪刀等物品准备过称,刚秤时,电子秤就没电了。李伟生就让他打电话告诉“发哥”,“发哥”在电话里与李伟生用福建方言通话,他没听懂。“发哥”后说要他跟李伟生去,将数量统计一下,第二天回去。后李伟生就将冰毒放进自己的背包里,和他一起坐出租车去池州。2011年1月1日凌晨1点多到池州后,李伟生打了电话,等了七八分钟,陈钊开了一辆黑色“比亚迪”汽车接他们。到陈钊的房子时有一个人(黄时洋)在睡觉,后来也醒了。李伟生进房后,就将冰毒拿出来,陈钊拿出一个秤称冰毒,李伟生帮忙,并给他一支圆珠笔和一张香烟纸,让他记重量。期间,电子秤没电了,李和陈用打火机烧了一下电池后继续称。他记录好了,算了一下是816克多,李伟生讲按817克算。后他在房间里打电话给“发哥”说总数是817克,“发哥”说可以。李伟生也打了电话给“发哥”,用福建方言说的。后王炜就开车送他到宾馆去。陈钊他们在称的时候,王炜做了一个长方形的纸盒子,用来装毒品放在秤上称,黄时洋知道是在买卖毒品。
5、王炜供述证实,他和陈钊是同学,2010年11月开始给陈开车。同年12月23日左右,他和陈钊李伟生来青阳阿龙(刘小龙)家,李伟生拿了有十几克冰毒,他们谈了半个多小时。回去的路上,陈钊、李伟生在车上闲谈讲刘小龙嫌这次的货不好,没要。12月30日凌晨,他和陈钊、李伟生一起从福州到屯溪,李伟生在屯溪下车,说要办事,他和陈钊开车去了池州。31日晚,他和陈钊、黄时洋还有刘小龙在青阳一家饭店吃饭,陈钊、刘小龙讲了冰毒的事。2011年1月1日凌晨1、2点钟,李伟生、一个戴眼镜的男的(朱平聪)到了陈钊的租房处,李伟生、朱平聪、陈钊来了后就商量有关买卖毒品的事,李伟生拿出锡纸包的冰毒,三人开始分毒品,李伟生、陈钊称冰毒,朱平聪记账。弄好后,李伟生叫他把朱平聪送到皖江大酒店。次日早上,他和陈钊、李伟生、黄时洋四人吃完早点,回到租房再出去时,听陈钊说把那个东西还给人家,他估计陈钊嫌这次送的冰毒太多,要还一部分给朱平聪,剩下的和刘小龙交易。另证实,李、陈在称毒品时,他帮忙叠了一个纸盒,电子秤的电池也是他买的,皖江大酒店的房间是陈钊给钱让他开的。
6、黄时洋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和陈钊在青阳做工程时候认识刘小龙,从其处购买过冰毒吸食,也知道陈钊卖过冰毒给阿龙。2010年12月31日晚,他和陈钊、王炜和刘小龙一起在青阳一家饭店吃饭,陈钊对刘小龙说“货(冰毒)可能在下半夜会到”。半夜,陈钊接了一个电话后就喊他和王炜出去吃宵夜,他没去,后陈钊带了两个人回来,一个是头发白白的,40多岁的男子(李伟生),另一个人是带眼镜的30多岁的男子(朱平聪)。他起来后看到床头柜上有一包锡纸包的冰毒,还有吸食冰毒用的工具、一个电子秤和小纸盒等物品。他看见李伟生把锡纸包里面的冰毒,用小勺子一点点的挖到电子秤上称重,陈钊在帮忙,朱平聪在一张小纸上面记录克数,是用圆珠笔写的,李伟生把称好的毒品倒在另一张新的锡纸上(新的锡纸放在水果盘上),称好之后,朱平聪对李伟生说一共是816.99克,李伟生说按817克算。朱平聪后打了一个电话,电话里他说:“华哥,这边搞好了,总共817。”,朱平聪打完电话之后,李伟生对朱说,对华哥讲一下,剩下的钱明天打过去。后李伟生让王炜送朱平聪走。次日早上,四人出去吃早餐后,王炜去补办手机卡,他和陈钊、李伟生先回去,李伟生从衣柜里拿出冰毒放在床头柜上,和陈钊继续分装,装了十几袋,装完之后剩下的分成两个锡纸包包装好。王炜回来后,拿来一个黑色塑料袋,他帮忙把那十几袋透明小塑料袋装的冰毒放在黑色塑料袋里。陈钊把大锡纸包装的冰毒和一个塑料饭盒放在一个红色的塑料袋里,讲要藏起来,但陈身高不够高,让他帮忙把毒品藏在上衣柜里面,他就拿着这一袋冰毒放到隔壁房间衣柜中的砂锅里面了。
一审判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伟生、陈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数量达到806.3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平聪明知是毒品而运送,数量达到806.39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小龙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累计数量达到52.1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炜明知李伟生、陈钊、朱平聪等人在从事毒品交易的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时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隐藏,数量达到268.78克,其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李伟生、陈钊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主动,作用明显,应认定为主犯,予以严惩。鉴于其贩卖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对二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陈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朱平聪运输毒品数量达到806.39克,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受雇于他人,只是为赚取较少报酬而运输毒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运输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可对其从轻处罚。王炜明知陈钊等人在进行毒品交易,仍参与其中,帮助实施一系列行为,应系从犯;其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并予以缓刑考验。黄时洋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予以缓刑考验。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李伟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伟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陈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朱平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四、被告人刘小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五、被告人王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六、被告人黄时洋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七、缴获的冰毒831.93克及作案工具电子称、挎包、密码箱、锡纸、帐本等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朱平聪上诉主要提出,其系受他人蒙骗、胁迫而帮助运输毒品的,其行为具有被动性,所运输毒品也没有流入社会,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刘小龙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从刘小龙处查获的25.54克毒品并未脱离刘小龙控制,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数量,贩卖给窦道旺的毒品数量也属事实不清;原判对刘小龙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朱平聪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806.39克,上诉人刘小龙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52.14克,原审被告人李伟生、陈钊、王炜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806.39克,以及原审被告人黄时洋为他人窝藏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68.78克的犯罪事实证据均已经一审庭审质证属实,并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故对一审法院判决所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朱平聪的上诉理由,经查,朱平聪辨称系受他人蒙骗、胁迫而运输毒品并无证据予以佐证,原判依据同案犯李伟生、陈钊等人的供述,结合其本人的供述可以认定其为获取高额利益,从四川将涉案毒品运送至黄山,在明知运送的物品为毒品后又和李伟生一起将毒品运送至池州,其犯罪故意明显,行为积极主动,其运送毒品数量大,又系累犯,原判鉴于其所运输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对其从轻处罚应属量刑适当,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对刘小龙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刘小龙贩卖毒品的证据不仅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还有多位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其贩卖毒品,从其处查获的毒品系其为贩卖毒品所备,依法应认定为贩卖数量;通过证人董玉华、王剑、刘敏等数十人的证言可知,刘小龙长期自己或通过董玉华等人贩卖毒品,原判依据窦道旺的证言和从刘小龙处查获的帐本上的欠条,认定其贩卖毒品给窦道旺的金额,再结合多位证人证言,就低认定其贩卖给窦道旺毒品的数量,应属从轻考虑,适用法律正确;通过多位证人的证言可知,刘小龙长期在当地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的社会秩序,危害公民身心健康,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原判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并无不当。综上,对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平聪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帮助运送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上诉人刘小龙、原审被告人李伟生、陈钊、王炜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黄时洋明知陈钊等人贩卖毒品,仍帮助其藏匿毒品,其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朱平聪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806.39克,李伟生、陈钊、王炜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806.39克,刘小龙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52.14克,均属数量大。朱平聪曾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运输的毒品未流入社会,依法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李伟生、陈钊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作用明显,均系主犯。鉴于李伟生贩卖的毒品并未流入社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陈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王炜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属从犯,依法对其可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依法对其可适用缓刑。刘小龙长时间、多次在当地贩卖毒品给多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大,且拒不认罪,依法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黄时洋受他人指使,为贩卖毒品人员藏匿毒品提供帮助,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可适用缓刑。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伟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王晓繁审判员张选根代理审判员宋兴林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姗姗
王思鲁律师办案心得:刑事案件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当事人选对律师至关重要;完美的辩护是惊心动魂的过程和成功结果的和谐统一,律师是以众多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赢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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