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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死后土葬 社保局拒付补助引纠纷

※发布时间:2016-7-26 19:52:31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讯(秦飞雁)因刘某之父逝世后土葬,湖南省株洲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回绝向刘某支付公职人员丧葬补助费而引发纠纷。9月11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一审讯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哀求。

  株洲县人刘某之父原系株洲县职业中专公职人员,1980年从该校退休,2005年12月因病谢世于株洲县古岳峰镇越山村长塘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享有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等福利报酬。2006年4月20日,刘某怜z烊∫淮涡愿艚鸷螅俅蔚街曛尴厣缁崂投O站至烊∩ピ岵怪咽北桓嬷捎谄涓敢盘逦椿鸹凑障卣旆2001]31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离退休人员死亡凭火化证实领取丧葬补助费”之规定,株洲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不能发放丧葬补助费。刘某认为国务院的《殡葬治理条例》没有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死亡后必须凭火化证实才具领取丧葬费,《湖南省施行殡葬治理条例方法》、株洲市政府(1993)3号《关于增强殡葬治理的通知》县政办发(2001)31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花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均与国务院的《殡葬治理条例》相斗嘴,不具法令效力,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株洲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履行给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湖南省施行殡葬治理条方法∨拄处所性法规,在没油峄依法取消前,具有法令效力。其第十七条规定:“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丧葬费、抚恤费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实解决”,株洲市政府的《关于增强殡葬治理的布告》、株洲县政府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与之其实不斗嘴,株洲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据此不发丧葬费的行为不违法,故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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